多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50万元,债务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不足久拖不还。同时,李某欠甲公司的8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但甲公司未以任何方式催促李某还款,对乙公司造成了损害。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考点] 合同履行的保全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题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李某的到期债权,对乙公司造成了损害,且李某欠甲公司的货款不是专属于甲公司自身的债权,因此,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李某的债权,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乙公司代位行使的范围为50万元,而非80万元,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