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08年卷二第10题)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A.D.《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7条规定:“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B.《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又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7条的规定,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又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7条的规定,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