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 给予警告, 并处以( )的罚款。
发行人、 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 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