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浙江新龙公司工程款追付案例
1997年5月,浙江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浙江新龙公司承包施工二层楼的裙楼,工程造价为250万元。同年9月8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原告单位负责人孙某与新龙公司基建科科长张某及业务员韩某对工程款进行核对,新龙公司尚有110.7万元工程款未付。双方在决算书上确认并签字。1998年,由于新龙公司经营不善并资不抵债,市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对其资产重组,由HD集团公司承继新龙公司的债权债务,新龙公司的经营场地投入到HD集团下属的HD有限公司(两企业字号相同)。资产兼并基准日为1998年7月1日。兼并后,新龙公司员工大多数进入HD有限公司,张某及韩某也于同年7月与HD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地媒体对兼并活动以“HD有限公司兼并新龙公司”为标题作了大量宣传。HD集团公司从未发布过兼并公告,也无其他通知债权人办理债权登记的公告。并且,新龙公司一直未办理注销登记。1999年9月,原告再次找到张某,要求新龙公司还款,张某再次表示将尽快解决,并签字确认。同年10月,张某与韩某均离开HD有限公司。同年11月,原告再次找到张某与韩某,两人又一次签字确认。其后一直未归还欠款。2000年12月,原告以新龙公司、HD有限公司及HD集团公司为被告到法院起诉。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并未过诉讼时效,撤销原判,判决被告归还工程欠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结合该案例,请回答如下问题:
张某与韩某在工程决算书上的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张某与韩某在工程决算书上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理由如下: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包括以下几项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这是表见代理的实质特征。若代理人有代理权,则被代理人直接按照一般代理规则承担法律后果。本案新龙公司基建科科长张某与业务人员韩某于1998年10月离开原来单位,因而未经新龙公司及债务承接单位授权,无权以该两单位的名义确认公司债务。张某及韩某在工程决算书上落款新龙公司基建科并签名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表见代理除了无权以外,其他有效要件均具备。即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意思表示;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民事行为在表面上符合有权代理的要求。从本案看,无权代理人张某不仅是适格主体,而且用了新龙公司的名义签字。加之,其从事的工作一直是公司基建的负责人,确认公司债权债务并不存在违法现象。因此,张某与韩某的行为具备了有权代理的表象。
(3)有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状况
这是表见代理的客观构成要件。例如,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章的合同或为单位业务经办人等,即可视为存在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张某是新龙公司的基建科科长,韩某是业务人员,而且是该债务核对的签字人。在新龙公司被兼并后,他们不仅没有告知原告兼并事实,也未告知自己已经离开原单位。相反,仍以新龙公司基建科署名。就新龙公司与兼并公司而言,其未履行法定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债权变动。而且,新龙公司资产全部被兼并属于公司消灭的兼并,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这些都使相对人确信张某与韩某有代理权。
(4)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就是要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失,法律则不予保护其利益。在本案中,由于上述原因,原告虽然可以从报道上知道新龙公司被兼并,但并不知道是HD集团公司兼并。由于兼并单位并未发布公告,因而不能推定原告已经知道兼并事宜。况且,媒体对兼并主体的报道是错误的。而且,被告也无法证明原告事实上已知张某与韩某离开新龙而导致原有权限逾期。因此,原告在1999年7月以后找到张某并让他签字足以表明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更不存在恶意。
综上所述,张某与韩某在工程决算书上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HD集团应归还工程欠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