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3.93万亿元,比上年增加了7694亿元;同年,全国税收收入共完成3.76万亿元(不含关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增收6770亿元。据此,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占到了全国财政收入的95/%以上。同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共3397亿元,用于科技、教育、卫生和文化等社会事业的支出分别为774亿元、536亿元、138亿元和123亿元。此外,中央财政安排51亿元,用于支持地方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用于城市低保的补助资金136亿元……切实实现了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请结合“公法之债”的理论,谈谈你对税法调整对象税收关系的认识。
【正确答案】“公法之债”理论始为德国税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尔(Albert Htensen)主张,其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认为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即为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从抽象层面上说,人民同国家达成契约,同意向国家纳税,但国家同时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人民则享有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并承担支付对价——税的义务,可简单表述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具体层面上说,代议机关根据公共物品的提供情况确定国民纳税对象、税率等基本要素,使得契约明确化,同时,出于效率和秩序的需要,理性的全体国民授予税收征管机关执行契约的强制力,从而表现为对应但不对等的关系。
税法中引入传统民法“债”的模型对认识税法调整对象——税收关系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但并不影响税收关系作为特殊的分配关系即经济关系的本质。应当强调,以税收债务关系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的论点,绝不等于将税收法律关系简单地视为税收债务关系,只不过是强调税收债务关系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并可据此来构筑以税收债务法为中心的税收法律体系。同时它与民法(私法)之债存在下述突出不同:
(1) 税收债务是法定的公法上的债务,内容不能如私法之债那样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自由确定,而必须依法进行,即“债务法定”。
(2) 在现行法的结构中,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因它而产生的法律诉讼,全部作为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而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 税收作为满足公共需要的手段,不仅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而且税收的课赋与征收还必须公平地进行。作为这一特性的反映,税收债权人即国家拥有私法债权人所没有的种种特权。其结果.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国家具有法定的优越性,并在这种法定的优越性的范围内,税收法律关系表现为对应但却不对等的关系,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有单方面的税收调整权、核定权、质问检查权、自力执行权、税收优先权等,丽管理相对方则有相应的服从的义务。这些权力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确保国家税收的征收及保持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公平。但是,对于这些特权,其范围必须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绝不允许在解释上对其范围加以任意的扩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