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广告公司2012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承接某化妆品公司的广告宣传业务,取得广告费400万元,其中支付给某影星做广告代言人的报酬100万元,支付给当地电视台广告部的发布费200万元; (2)承接某制药公司的广告宣传业务,取得广告业务收入为94万元,核算的营业成本为90万元,支付给某电视台的广告发布费为25万元,支付给某报社的广告发布费为1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其广告收费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又无同类广告可比价格,于是决定重新审核其计税价格(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6%); (3)承接某酒厂的广告宣传业务,为其在某大厦楼顶制作大型灯箱广告牌,收取价款100万元。广告公司利用自有车间进行了加工制作,为此外购材料60万元,取得了购货的发票,人工费2万元;还支付大厦管理部门批准安装的费用4万元; (4)当月以价值100万元不动产、3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某企业; (5)参与主办一次服装表演,取得收入10万元; (6)转让广告案例的编辑、制作权取得收入10万元。 [要求] 分别计算该广告公司当月各项业务应纳营业税税额。
【正确答案】(1)为化妆品公司做广告,支付给广告代言人的报酬不得扣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可以扣除: 应纳营业税=(400-200)×5%=10(万元) (2)为制药公司做广告:收费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审定其营业额。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代理业,支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广告业务的计税营业额=90×(1+16%)÷(1-5%)=109.89(万元) 应纳营业税=(109.89-25-18)×5%=3.34(万元) (3)为酒厂做广告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 (4)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内,不征营业税。 (5)主办服装表演应按“文化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0×3%=0.3(万元) (6)转让广告案例的编辑、制作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税目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10+3.34+5+0.3+0.5=19.14(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