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保函规定与《开具保函协议书》中规定不一致导致的纠纷案

   案情
   2004年5月25日,甲公司因承包乙公司的工程而要求其开户银行丙银行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履约保函。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开具保函协议书》,约定银行向乙公司开出有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200万元整,有效期为2005年5月25日,甲公司提供了20万元的保证金。随后,丙银行出具了履约保函,保函中写明“应甲公司申请,我行在此开立以你方(乙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如果甲公司未能按工程合同规定履行其全部责任,我行保证为其承担责任。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合格后实效”。2005年6月1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承包的工程质量问题为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丙银行提出索赔,丙银行以其在与甲公司《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的一般担保责任和保函有效期截止为2。05年5月25日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丙银行立即向乙公司支付保函金额200万元及其他费用。
【正确答案】分析
   本案中银行与受益人产生纠纷,主要是银行与受益人对保函几个方面理解不一致:
   1.保函未清楚表明银行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该份保函对银行的保证方式表述得模棱两可,尽管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银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但是保函中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函期限约定不明,保函规定与《开具保函协议书》中规定不一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工程合同中预定的竣工验收期为2005年5月25日,于是,银行与甲公司根据对工程竣工日期的推算,在《开具保函协议书》中将保函日期确定为2005年5月25日。由于具体施工中情况发生变化,一直到2005年6月1日,工程仍未竣工,更谈不上验收。保函的有效期表述为“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失效”,这句话中有关日期表述不明,即“工程竣工验收日”、“一年”、“工程竣:验收合格日”,到底哪个日期是保函有效期的截止日呢?法院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为保函有效期截止日。那么,只要工程竣工未验收合格,丙银行的保证责任就不能解除。根据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开具保函协议书》,丙银行的保证责任到2005年5月25日就解除了。保函的有效期规定与《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的保函有效期不一致,那么甲公司对丙银行在2005年5月25日以后向乙公司的赔付不承担偿还责任。这样就使得丙银行向乙公司赔付后,却不能按照《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向甲公司追索。
【答案解析】启示
   该案对银行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银行保函业务是一项风险性很大的业务,银行在开具保函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并且预先要考虑到保函出具会带来的法律风险。此外,银行在出具保函时除了保函条款本身外,还要考虑银行在应申请人的委托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后,受益人根据保函向银行提出索赔的可能性;银行对外赔付后,申请人或反担保人无力或不愿向银行补偿的可能性。
   真正了解银行在保函业务项下的风险,寻求避免可减少风险的措施,对于银行保函业务的顺利发展,增加银行收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银行可采取下列措施,来减少保函的风险。
   1.对保函当事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为了避免保函申请人、反担保人破产、无力或不愿偿债的情况发生,银行在出具保函前,应对申请人、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为了防止受益人无端索赔,在可能的情况下,银行可对受益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另外,出具保函往往是为了某一项目投标或某一经济合同的履行作担保,因此,银行还应对项日或合同进行预测、判断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出具保函。
   2.开具保函协议书的内容与保函一致。银行在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出具保函前,一般要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开具保函协议书》,在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受益人名称、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保证方式、担保人权利义务、申请人权利义务等,其中,受益人名称、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保证方式等的约定要与银行出具的保函中的内容一致。如保函最好有一个确定的日期,在保函有效期不确定的情况下,《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的有效期规定也应是不确定的。只有《开具保函协议书》的内容与保函的内容完全一致,银行才能向受益人赔付后,向申请人追索。
   3.保函须落实反担保措施。银行开具保函,即增加了银行的或有债务。银行如向受益人做出赔付,有权对申请人进行追索。为了防止申请人因破产、解散而无力还债,维护银行权益,银行往往要求申请人对保函提供反担保措施。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提供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措施。在申请人提供100/%保证金的条件下,银行的风险相对较小,但若申请人只提供了部分保证金,那么银行应要求其通过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再追加担保。不管采取何种反担保措施,担保人都应同银行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