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6月,甲百货公司与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百货公司供给乙服装厂格绒布12万米,货款总额为17.4万元,于7月底付清。甲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两次运交乙服装厂各种花色格绒布12万米。乙服装厂收货后,认为部分货物与约定的花色不符,但未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将大部分货物投产使用,仅付给甲百货公司贷款13.4万元。当甲百货公司催要尚欠的4万元贷款时,乙服装厂以部分货物的花色与约定不符为理由拒付,双方协商未果,甲百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问:乙服装厂的行为是违约还是在行使抗辩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服装厂的行为构成违约,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在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下,本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服装厂在发现部分货物与约定的花色不符时,未及时向甲百货公司提出异议,应当认为甲百货公司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此时乙服装厂拒绝支付货款4万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