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 和某丙(4岁) 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请回答: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
   A.由某甲承担
   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幼儿园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丙的监护人当然应当承担责任。同时,由于幼儿园职工某甲有过错,因此幼儿园也应承担补充责任。故应选D。不过应予以说明的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含义并不明确,该补充责任究竟是属于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并不明确,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不仅如此,补充责任的概念界定还直接影响这类案件的当事人认定,即究竟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