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中年丧妻,靠打工抚养丙丁二子至结婚成家,一人独居生活。2015年,65岁的甲经人介绍与55周岁未婚女子乙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二人准备登记结婚,不料遭到丙丁强烈反对,声称如若甲乙登记结婚,丙丁将断绝与甲的父子关系。甲乙二人坚持半年,仍未得到丙丁支持,遂分手。分手后甲抑郁不振,疾病缠身,不能外出劳动,丙丁不闻不问。甲求助于村民委员会,后者召集丙丁,经过劝说、调解,丙丁二人达成按月轮换供养甲的协议。协议执行半年,丙丁再次对甲置之不理,甲重新独居,重病在床,无奈之下将丙丁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赡养义务。在审理中,经法院查明,丙丁收入均高出当地平均收入,都有赡养能力。
问题:
丙丁对甲乙欲缔结婚姻的态度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丙丁对甲乙欲缔结婚姻的强烈反对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丙丁的行为构成我国《婚姻法》中“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丙丁对甲置之不理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丙丁对甲置之不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二人作为甲的儿子,对甲负有赡养义务,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构成我国《婚姻法》中“家庭成员间的遗弃”。
村民委员会对丙丁的劝解行为足否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在甲的求助下对丙丁的劝解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救助措施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丙丁遗弃甲,且甲作为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情形下,对遗弃家庭成员的丙丁进行劝解、调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甲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丙丁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甲应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