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申请期货业务中间介绍资格时, (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的规定,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申请日前 6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 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 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 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 申请日前 2 个月 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 5 名、 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 2 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 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 内部控制、 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 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