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公司出口电吹风2000个,合同规定必须一次装运,不允许分批装运。在装船时,发现有80个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交货质量,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80个,即少交4/%。结果遭到银行拒付。请你分析一下银行拒付的原因。
【正确答案】根据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本案例中的电吹风是以“个”来计数的,属于以上条款的除外情况,不能在交货数量上有5/%的增减。所以,银行在审查信用证和单据时,可以认为卖方应交电吹风2000个,而实际交货数量为1920个,交货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