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优先权的原则
[解析] A.《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中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U}}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U}}。”故选项A正确。
B.《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中规定:“……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U}}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U}},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故选项B错误。
C.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4“优先权要求费”中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故选项C错误。
D.《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4“优先权要求费”中规定:“……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撤回优先权要求的,{{U}}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U}}。”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