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份委托另一烟丝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合同约定所需原材料由卷烟厂提供,烟丝加工厂提供加工劳务并收取加工费;卷烟厂提供的不含税原材料金额为50万元,烟丝加工厂给卷烟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后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则对于烟丝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卷烟厂应作的会计分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烟丝加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0+10)/(1—30%)×30%=25.71(万元);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属于可抵扣的税目),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