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厂生产服装,使用“新潮”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甲厂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与其同一城区的乙厂使用“新潮”于其生产的服装上。后乙厂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新潮”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的服装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 C.甲厂有权自“新潮”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 D.甲厂有权自“新潮”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本题中甲厂将“新潮”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与乙厂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A项错误。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始无效,自然不必报商标局备案,B项错误。《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3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据此,本题中的情形,根据新商标法,不再属于撤销之情形,而应当是由商标局或其他人申请商标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故CD均错,本题为选非题,因此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