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处于由封建主义向近代转变的阶段,法律规定变化比较大,不仅是《大清现行刑律》对《大清律例》所作的修改,其他法律变动的可考性也很大。本考点近年来多次在简答题等大题和选择题当中出现,因此应加强对清代法律规则变动的学习,以应对热点考查。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过渡性质的法典,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减而成。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1)取消《大清律例》按六部名称分类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三十门。(2)初步区分刑事和民事,对于纯属民事性质的行为不再科刑。(3)改革刑罚,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为向以自由刑为主的近代刑罚体系过渡奠定了基础。(4)增加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等一些新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