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于2008年12月1日达成口头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万斤,交付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现交付日期已到,甲、乙依然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______
  • A.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 B.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
  • C.乙应当依照2008年12月1日甲方营业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 D.乙应当依照2009年10月1日乙方营业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考点] 合同的成立 [解析] 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有两个例外: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合同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成立。须注意:这一例外本身还有例外。根据《合同法》第36、37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②当事人约定签订确认书的,自最后一方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第5条的规定,原则:①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②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确认书)订立合同的,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有例外: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本题中,甲、乙已经约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就标的和数量达成一致。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故A错误。B正确。对于欠缺的价格条款,应依照下列顺序确定:协商确定;按照合同解释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履行合同时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属于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而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甲、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货物人不需要运输,交付地点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即“甲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所以C正确,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