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资料】某副食品商店(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第二年9月份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51000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该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
(2)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该企业账面显示:“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账户贷方余额68000元,其中:
2001年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第一年5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第二年3月4日收取押金15000元;第二年7月8日收取押金13000元;第二年9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以上几笔押金以前均未征税。
(3)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一批,价税合计36000元,已验收入库,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230.77元。协议规定,货款分3期分别于9月、10月、11月等额支付,本期已支付12000元。
(4)向农民购进红枣一批,购进价30000元,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5)购进空调器1台,由管理部门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额4000元、税额680元。
(6)将购进的红枣用于发给本企业职工,账面成本10800元。
(7)向某粮油经营部(一般纳税人)购人面粉一批,全部用于饮食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000元,货款已支付,面粉已验收入库。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9月份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1)应纳销项税额=351000×17%=59670(元)
(2)企业未计算应纳销项税额
(3)进项税额=5230.77÷3=1743.59(元)
(4)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30000×10/%=3000元)
(5)进项税额=4000×17%=680(元)
(6)企业未进行涉税调整
(7)进项税额=6000(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9670-(1743.59+3000+680+6000)
=48246.41(元)
【要求】请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增值税是否有误,并说出理由。
【正确答案】(1)应纳销项税额=351000=(1+17%)×17%=51000(元)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必须把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方可计算增值税税额。
(2)应纳销项税额=(10000+25000)+(1+17%)×17%=5085.47(元)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借、出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税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
(3)不计算进项税额。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对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时间分期支付货款的,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4)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5)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6)转出的进项税额=10800×13/%=1404(元)
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应将其负担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随同货物成本计入有关账户。
(7)不计算进项税额。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1000+5085.47)-(3900-1404)
=53589.47(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