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9年9月3日中午,王某与朋友相约在彭川市金安县旺达广场吃饭。王某酒后走出饭店,觉得迎面走来的李某不顺眼,便上前随意殴打李某。巡逻民警发现后,将王某带至派出所。王某在派出所继续大吵大闹发酒疯,一小时后才酒醒。民警随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时间顺序如下: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C、D两项说法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这种故意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和恩怨,出于特定的原因。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具有滋事的故意,或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或是为了挑衅社会、蓄意生事。本题中,王某并没有出于特定目的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在醉酒的状态下蓄意生事,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排除C、D。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 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材料中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属于刑 法第六章所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不在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之内,因此不能适用和解程序。 故本题选B。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没有修改本题相关的法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