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研究所与乙公司于2021年8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两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21年11月1日之前交付第一台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21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若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则甲研究所(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履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甲研究所不能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