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关于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界限,学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具体区别标准,有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其关键区别在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为一方服务;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促成双方的行为内容得以实现。有观点认为,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犯罪主体上,受贿罪的共犯,无论是帮助犯还是教唆犯,都是依附于受贿罪,不能独立存在;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不依赖于受贿和行贿方的第三者。二是在主观方面,受贿罪的共犯的目的在于以权换钱,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行贿一方取得非法财物;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实施撮合介绍的目的,在于从行贿和受贿双方的非法交易中获取利益。三是在客观方面,受贿罪的共犯只为受贿的一方服务,以取得行贿人的财物;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为行受贿双方沟通关系,提供服务。有观点认为,二者区别表现在:首先,中介人不同于行贿受贿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两个主体均有联系。其次,中介人不同于行贿受贿的教唆犯,其行为非因自己的主动意图,而是根据行贿人或受贿人的请示或委托。有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的,只在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中间起牵线搭桥的作用,没有介入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介绍贿赂人即使从行贿人处得到钱物,也只是行贿人单独给他的好处、感谢费,而不是行贿。共同受贿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参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没有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无法独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的行为实质上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在受贿与行贿之间,总是有倾向性地代表某一方,或者是受某一方的委托进行活动。进而主张取消这一不切实际的罪名。参见朱铁军:《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之分析——由浙江腐败“名托”被判刑所引发的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1)。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