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1)维持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5)确认判决。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6)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7)裁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①不予受理;②驳回起诉;③管辖异议;④终结诉讼;⑤中止诉讼;⑥移送或者指定管辖;⑦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⑧财产保全;⑨先予执行;⑩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等。
(8)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