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东联公司欠西桥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西桥公司几次催要,东联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西桥公司得知焦堡公司欠东联公司1000万元,且因东联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西桥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关于西桥公司行使代位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代位权诉讼中,焦堡公司对东联公司的抗辩,可以向西桥公司主张
  •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
  • C.西桥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东联公司的债权
  • D.西桥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焦堡公司负担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B和C项的表述正确,D项的表述错。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据此C项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