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规划局在对一宗违法建设案进行处理时,认定该项目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发出如下《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规决(2010)第700号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建设单位:某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公司
地址:东大街与南大街交汇处西北角
责任人:张某某
经查,你单位位于东大街与南大街交汇处西北角的办公楼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09年期间擅自施工,总建筑面积7707平方米,现已完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按建设工程造价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7707平方米、总造价的20%计算,即罚款人民币107898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在接到本处司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盖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问题]
试指出该《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还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数额太大,需要预先通知相对人是否听证。
(3)写明交罚款地址。
(4)根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5)罚款的比例不对,应为5%~10%。
(6)应该向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分提起行政复议,不是上诉。
(7)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不对,应为行政复议结束15日之内,或者是行政复议期满15日内。
(8)及时消除影响。
(9)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