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风华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成立,主营陶瓷购销业务,赵某为股东并任总经理,徐某任会 计,李某任出纳。赵某为了少缴税款,与徐某面议,徐某提出采取隐瞒收入的方法逃税,赵 某同意。
2014 年 4 月,国税局稽查局在对风华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遂展开稽查。稽查的结果是:2012 年纳税年度,风华公司通过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增 值税 4 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 10%;2013 年纳税年度以同样方法少缴增值税和企业 所得税 30 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 20%;2014 年纳税年度又以同样方法少缴纳增值 税和企业所得税 60 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 25%。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税 94 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 22%。经查:风华公司自 2009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 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未被税务机关给予 2 次以上行政处罚。经国税局稽查 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风华公司补交税款 94 万元,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并接受处罚,交纳罚 款 188 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对风华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正确处理有(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5 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 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反之,纳税人逃税数额虽达 到起刑标准,但同时满足“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
如果风华公司收到国税局稽查局依法下达的追缴通知后,不补交税款、不缴纳滞纳金并 不接受罚款处罚,则对其正确的处理有( )。
(1)《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修改为“逃税”后,现行《刑法》中已无“偷 税罪”罪名,故选项 B 正确,选项 D 错误。(2)根据上题解析部分可知,纳税人的逃税数额 达到起刑标准,若不补交税款、不缴纳滞纳金并不接受罚款处罚的,将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 任,国税局稽查局应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涉嫌犯罪案件。
如果风华公司在 5 年内因偷税已被税务机关处罚 2 次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则下列关 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单位负责人(赵某)作出犯罪决定,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徐某)加以实施,为本单 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中,单位可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 讼中,一般将犯罪单位列为“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列示为“被告人”。
下列关于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逃税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