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委主任) 与妻子乙商议后, 由乙出面收受请托人现金 300 万元, 甲为请托人办理建筑审批手续。乙的行为( )。
【考点】 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 第 385 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
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妻子乙与其共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甲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甲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BD 两项, 《刑法》 第 388 条规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的共谋, 但是本题中乙与甲共谋, 由甲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因此, 乙不成立利用影响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