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于2008年3月8日去世,留下房屋一套、笔记本电脑一台,由其子乙继承全部遗产。3月15日,乙持甲的死亡证明去有关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3月20日,丙向法院起诉,诉称该房屋真正权利人为自己。后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房屋归丙所有,该判决于5月10日生效。后丙发现,乙已于5月10日将房屋转让给知情的丁并办理了登记,丁又于5月15日以该房屋向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现丁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3月15日乙将笔记本电脑丢失,4月15日乙在其朋友李四家发现自己有特定标识的笔记本电脑,李四告知乙其是通过二手市场买的,碍于情面,乙未予讨要。2010年5月因与李四交恶,乙要求李四返还该笔记本电脑。
问:
问答题
乙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乙于2008年3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继承不是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不以登记和交付为生效要件,故自继承开始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问答题
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房屋所有权人为丙。房屋因法院法律文书的原因,其物权变动自判决生效之日发生,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问答题
银行能否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能。因为丁知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故该房屋所有权人仍为丙。丁以该房屋设定抵押,系无权处分,但银行为善意,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获得不动产抵押权。
问答题
乙能否要求李四返还该笔记本电脑?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能。因为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人处购买而来,还需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本题中,自2008年4月15日至2010年5月已超过了2年,所以乙不能要求李四返还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