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年12月31日账龄分析 | ||||||||||||
客户类别 | 原币 (万元) | 人民币 (万元) | 其中: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
国内客户 | 41158 | 28183 | 7434 | 4341 | 1200 | |||||||
国外客户 | 美元2046 | 15345 | 10981 | 2164 | 2200 | 0 | ||||||
合计 | 56503 | 39164 | 9598 | 6541 | 1200 | |||||||
20×7年12月31日账龄分析 | ||||||||||||
客户类别 | 原币 (万元) | 人民币 (万元) | 其中: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
国内客户 | 31982 | 23953 | 4169 | 3860 | 0 | |||||||
国外客户 | 美元2006 | 14046 | 11337 | 2539 | 170 | 0 | ||||||
合计 | 46028 | 35290 | 6708 | 4030 | 0 |
客户编号 | 客户名称 | 甲公司账面金额 (原币万元) | 回函金额 (原币万元) | 差异金额 (原币万元) | 回函方式 | 审计说明 |
D1 | A公司 | 人民币7616 | 5000 | 2616 | 原件 | (1) |
D2 | B公司 | 人民币9054 | 6054 | 3000 | 原件 | (2) |
D3 | C公司 | 人民币7618 | 7618 | 0 | 传真件 | (3) |
E1 | E公司 | 美元1448 | 来回函 | 不适用 | 耒回函 | (4) |
审计说明: (1)回函直接寄回本所。经询问甲公司财务经理得知,回函差异是由于A公司的回函金额已扣除其在20×8年12月31日以电汇的方式向甲公司支付的一笔2616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于20×9年1月4日实际收到该笔款项,并记 入20×9年应收账款明细账中。该回函差异不构成错报,无需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2)回函直接寄回本所。经询问甲公司财务经理得知,回函差异是由于甲公司在20×8年12月31日向B公司发出一批产品(合同价款3000万元),同时确认了应收账款3000万元及相应的销售收入。B公司于20×9年1月5日收到这批产品。其回函未将该3000万元款项包括在回函金额中,经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以及相关记账凭证,没有发现异常。该回函差异不构成错报,无需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3)回函由C公司直接传真至本所。回函没有差异,无需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4)未收到回函。执行替代测试程序:从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选取样本,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以及相关记账凭证,并确认这些文件中的记录是一致的。没有发现异常,无需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 ||||||
审计说 明序号 | 实施的审计程序 及其结论是否存在 不当之处(是/否) | 理由 | 改进建议 |
(1) | 是 | A注册会计师只是取得甲公司财 务经理的口头解释,没有执行进 一步的检查程序以佐证财务经理 的说法 | 检查20×9年1月4日实际收到该笔2616万元货 款的银行进账单 |
(2) | 是 | 由于甲公司的国内销售应在将产 品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签字的收 货确认单时确认收入,而B公 司于20×9年1月5日才收到这 批产品,因此甲公司于20×8年 不应确认该笔3000万元应收账 款及相应的销售收入 | 进一步检查B公司对该批产品的签收记录。如果 B公司收货时间确系20×9年,A注册会计师应 提出审计调整,建议甲公司冲回该笔应收账款和 销售收入 |
(3) | 是 | 对于以传真方式收到的函证回 复,应当与被询证者联系以核实 回函来源及内容 | 可以通过电话联系被询证者,确定被询证者是否 发送了回函。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 证者提供回函原件 |
(4) | 是 | 甲公司对于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 时点为在相关产品装船并取得装 船单时,但是执行的替代程序并 没有核查装船单 | 还应进一步检查装船单。如果装船单时间系20×9 年,A注册会计师应提出审计调整,建议甲公司 冲回相关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