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和王某3人于2012年1月共同投资开办了一家合伙制的沙石厂,3人所占股份李某为40%、张某和王某各为30%。由于3人都参与经营管理,约定每人每月按5000元领取工资,生产经营所得于年终按各自所占股份分配利润。请问:对上述约定此3位投资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三位投资者只按其可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各投资者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按各自的投资比例计算每一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计算各自应纳税个人所得税额。在此应特别注意的是,各投资者每月领取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扣除,应还原作为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但在按投资比例计算出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每个投资者都可以每年在税前扣除42000元的费用,再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