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1日赊销一批商品,货款为1 00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30 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规定的付款条件为:“2/10、N/30”,客户在9日支付了货款,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
(2)以交款提货销售方式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40 000元,实际成本为34 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
(3)与B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B公司按代销商品协议价(不含增值税)的5%收取手续费,并直接从代销款中扣除。该批商品的协议价(不含增值税)为50 000元,实际成本为36 000元,商品已运往B公司。本月末收到B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出该批商品50%;同时收到已售出代销商品的代销款(已扣除手续费)。
(4)与C公司签订一项设备安装合同。该设备安装期为两个月,合同总价款为30 000元,分两次收取。本月未收到第一笔价款10 000 元,并存入银行。按合同约定,安装工程完成日收取剩余的款项。至本月末。已实际发生安装成12 000元(假定均为安装人员工资)。
(5)购入原材料一批,用银行存款支付货款2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元,款项已付,材料尚未收到。
(6)生产车间领用原材料。实际2 300 000元有问管理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计划实际5 000元,采用一次接销法摊销。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伟业公司10月份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 1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银行存款 30 000
②客户在9日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176 000
财务费用 24 000贷:应收账款 1 200 000
(2)借:银行存款 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4 000
贷:库存商品 34 000
(3)借:委托代销商品 36 000
贷:库存商品 36 000
借:银行存款 28 000
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 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8 000
(4)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预收账款 1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