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下列各项行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有( )。
《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