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
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其方法有( )。
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四种调整方法顺序为A、B、D,第四种是“其他合理方法”如限定量低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