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月1日,甲给乙发短信表示愿意将一辆BMW汽车以2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10天内回复有效。1月2日,乙给甲发短信说:“若甲愿意将价格降至22万元,则自己决定购买。”甲接到短信后未予回复。1月6日,乙又给甲发短信表示:“同意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两天后即前往付款取车。”甲接到短信后又未予回复。1月9日,乙携带钱款前往甲处取车时,才发现甲已于1月8日将车出卖给丙,已经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尚未交付。乙给甲留下28万元,强行将车取走。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①《合同法》第20条第4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有关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据此,乙于1月2日发给甲的短信构成对甲之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因此失效,乙自此丧失承诺的资格。②乙于1月2日和1月6日发给甲的短信都是要约,且属于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即时承诺。同时,《合同法》第20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由于甲均未即时承诺,因此,乙于1月2日和1月6日发给甲的要约均已失去效力。甲、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未成立。③甲、丙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因未交付,丙尚未取得汽车所有权,故C选项错误。但丙对甲享有请求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汽车所有权的债权,故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