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试说明理由。 2.戊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要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3.对丁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问题久拖不决后,能否要求重新进行招标?为什么? 5.假设乙单位合理中标,试计算以开工日为折现点的工程款现值和以预计的竣工时间为终点的工程款值(i=3%)并绘制现金流量图。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在上述招标中,不妥之处有: (1)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4)中标书在开标会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评标工作不宜久拖不决,如果在评标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应当及早采取其他措施(如宣布招标失败)。 (5)更改中标金额和工程估算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如果不宣布招标失败,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利现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戊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对丁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应视为违约行为,因此招标单位可以没收丁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4.问题久拖不决后,该公司可以重新进行招标,理由是: (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如果在开标后再复核标底,将导致具体的评标条件发生变化。实际上属于招标单位的评标准备工作不够充分。 (2)问题久拖不解决,使得各方面的条件发生变化。再按照最初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订立合同是不公平的。 5.流量图见图1-2、图1-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