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30万元债权,9月30日到期,同时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50万元债务,10月30日到期。9月20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同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收到通知后,( )。
本题考查民法。
A项错误、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对于债务抵消的方式,主要包括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9月20日,甲对乙的50万元债务、乙对甲的30万元债务均未到期,因此只能适用约定抵消。但此时,乙已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丙,甲无法再向乙主张抵消,因此A、C项错误。
B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甲接到债权人乙的债权转让通知,甲对乙(让与人)享有30万元债权,并且甲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甲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抵销,因此B项正确。
故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