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禧上市公司拟于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民币不超过15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16年1月份,甲会计师事务所及乙证券公司受托对千禧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所得资料如下:
    资料一:
    千禧公司部分财务数据:
单位:千元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净资产 382500 470800 333119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6300 20000 186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5000 22000 18000
财务报告审计意见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其他: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650万元;可供分配利润=净利润;2015年影响审议报告意见的不利影响已消除;千禧公司没有以往发行债券的记录。
    资料二:
    千禧公司董监高履职情况:
    1.2015年12月,千禧公司现任董事陈某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2.2014年9月,千禧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因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资料三:
    债券发行情况:
    1.证券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
    3.债券存续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5年,即自2016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150万张。
    5.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6%。
    6.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6年3月4日。
    7.初始转股价格:7.50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90%确定)
    8.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6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止)
    9.担保事项:丙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可转债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丙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3亿元。
    10.信用评级:AA+
    11.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股票在任意20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进行表决。
    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董事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董事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13.回售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回售条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根据资料一,分析千禧公司在净资产收益率、可分配利润、现金分红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净资产收益率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在本题中,千禧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6.54%(25000/382500)、4.25%(20000/470800)和5.4%(18000/333119),平均为5.40%,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年均可分配利润符合法定要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在本题中,千禧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100万元[(2500+2000+1800)万元/3];本次可转债最近一期的年利息为300万元(150000万元×0.2%),符合规定。
   (3)现金分红比例符合法定要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千禧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650万元,大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100×30%=630万元)。
问答题   根据资料一,分析千禧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是否对其发行可转债构成发行障碍,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构成发行障碍。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的,即符合法定发行要求。
问答题   根据资料一和资料三,分析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数额、期限、面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在本题中,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15亿元未超过千禧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40%(38.25亿元×40%=15.3亿元)。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千禧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期限为5年,符合规定。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为100元。
问答题   根据资料二,分析董事陈某、董事会秘书张某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可转债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问答题   根据资料三,分析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及其修正条款、转股日期、担保及回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转股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本题中,千禧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90%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转股日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千禧公司决定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可进行转股,符合法律要求。
   (3)①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约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千禧公司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不符合法律要求。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千禧公司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依据董事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不符合法律要求。
   (4)丙公司的担保范围及其净资产额度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丙公司净资产为13亿元,小于千禧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额度,不符合法律要求。
   (5)回售条款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千禧公司不设回售条款不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