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有:
其一,在治理国家的方针策略上,主张用法律作为基本手段。“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理论,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基本法制原则。它具体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国家应以统一的法律、法令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二,国家应该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法令来处理各种事务,即所谓“缘法而治”;第三,以法律、法令作为划一的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其二,在法律的适用上,他们反对宗法时代的“礼有差等”,主张“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强调平等与公正,使全社会都在法律、法令的约束下生活,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其三,在法律的内容上,他们主张“行刑重轻”,即用严刑峻罚的手段来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他们要求“轻罪重判”,提高量刑幅度,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其四,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他们主张“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法令,使全社会更好地知法、守法,在法律范围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