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环境污染担忧的关切,无疑应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在中国需要大力发展PX项目的前提下,如果仅仅因为公众的反对和抗议,就不建相关项目,无论于国家还是民众的整体福利,其实都不利。跳出这种双输困局,就是我们下一步需要寻求的制度突破。显然,在大众环境权益日益高涨的当下,政府在进行项目决策时,必须尊重公众环境权,建立起合理且符合环境正义精神的决策模式,使各阶层尤其是利益相关方在政策制定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消弭环境政策在程序上、地理上以及社会上的不公平,并给予受项目环境影响的民众合理而充分的赔偿及身心补救。没有这种决策模式和机制的转换,是不可能打消公众对环境污染的疑虑的。
(1)把利益博弈机制引入决策程序,推进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群体对决策的参与
就目前而言,环境决策的利益博弈与民众参与可借由政府信息公开、民意调查、召开听证会以及其他协商式民主的机制,来提高公众参与的自愿性,促使政府、专家以及大众之间能够寻求政策的共识基础。无疑,这需要法律予以保障。立法机关应该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在法律未出台前,政府应制定一部《重大决策程序条例》。
(2)大力发展和培育独立的、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环评机构,来解决此类项目一旦陷入僵局时的环评问题
在公众极度不信任政府及官方环评机构的情况下,需要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环评机构为公众提供一个可靠的解释。目前,这样的机构还太少,它有赖于社会整体诚信程度的提高,但政府可以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它们的发展。当然,需指出的是,环评不能代替民众选择,不论是官方还是民间的环评机构,它只是从专业的角度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不能也无法代替政治学意义上的从利益角度对环境影响所做的评价。所以,即便环评机构认真履行环评职能,确认某个项目对周边环境和老百姓的健康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公众尤其是利益攸关方也有权对项目投反对票。
(3)完善和有效落实保障公众参与已有的制度
①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保证信息充分、及时、准确的发布和分享,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众对决策的知情权,政府负有法定的责任。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以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有关信息。同时,媒体报道也非常关键,媒体报道必须客观、中立。
②程序性制度的完善
包括调查公众意见、征询咨询专家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论证会和听证会。程序建设应该公开、公平、有效,让民众觉得参与不是应景、不是走过场,而是有实质意义。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座谈会和论证会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具有代表性等。
(4)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可行性论证”制度
政府事先不预设立场,同时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不可行性研究。温家宝总理在视察三峡工程时,曾问负责人:“三峡工程建设谁的贡献最大?”负责人回答:“贡献最大的是提出‘不可行性’意见的几位中科院院士,他们提出的分析和论证意见避免
了多项重大失误,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
“不可行性论证”,是指针对重大的建设项目,组织人员从项目的“不可行性”方面进行分析,对项目进行反向论证,从相反角度提供参考意见,给决策者一个兼听则明的机会,以利于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容置疑,所有项目都有其客观需要的基础。关键是,如果仅仅从需要的角度去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就难免不会带有一厢情愿的感情色彩和就事论事的倾向,并因此造成掌握信息带有选择性,或在分析信息时不够客观中立。鉴于此,对于非上不可的项目,为以防万一,还要有备选的替代方案。
(5)建立项目决策责任可追问的长效机制
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终身档案制,明确决策者的法定责任,明确违反责任的判断依据,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和追究机关。任何一个工程项目的效用都需要时间来检验,因此,建立决策“问责”的长效机制至关重要。有了问责机制,就可以倒逼决策者一开始就重视公众参与,从源头上解决公众无法参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