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专用账册保存期限为
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3年
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7年
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10年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