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诉讼时效
[解析]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甲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的3月1日。故排除A。
(2)债权人丁被非法拘禁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属于障碍事由,故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即该6天不应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因此诉讼时效的最后1天应为2005年1月16日。故选B。
(3)戊己之间成立的是不定期的借款关系,在债权人催告后仍不还款,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应当排除C项。
(4)法律设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故排除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