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张某于1999年4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张某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并需居住该楼时,该项房屋租赁关系即行终止。2000年3月6日,张某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张某称其子需居住该房,宣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李某查证,张某之子的单位已为其分配楼房一处,张某之所以安排其子入住该楼房,是因为有人愿以更高的价格租住该房。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没有成就。依此,题中张某假称其儿子需居住该房是恶意促成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没有成就,故该租赁合伺继续有效。依此,只有D项中的陈述是错误的,故D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