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周岁至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佣数十名守卫,禁止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在内的所有矿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自己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甲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佣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矿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自己采矿的行为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新增的《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甲雇用二十余名10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井下采矿作业,致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所以选项B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