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哪些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 )
A.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B.虚假破产罪
C.操纵上市公司罪
D.单位人员受贿罪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仅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修订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因此,A项不正确。单位人员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以扩大,增加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演变过来的,也仅是对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修改,不是新增罪名,因此,D项不正确。而虚假破产罪,操纵上市公司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因此,B、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