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学校可以对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的情形有( )。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 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