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85题)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质证。《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选项中,检察院并非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不参加质证。A选项是错误的。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谈判过程中偷录的录音带,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可以作为质证对象,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103条第3款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所以,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