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被告人沈某曾任某厂汽车驾驶员,后因报酬等问题被该厂辞退,心存怨恨,意图报复。于某日将白砂糖倒入该厂一辆货车的发动机内。下车后又扳断一根雨刷器,并用钢丝钳将该车前后刹车油管剪断。次日,经该车驾驶员邹某出车前检查,发现车辆被破坏而停止使用,幸免遇险。后经市公安局鉴定:该车制动系统的前、后制动管路的损坏,能造成该车(行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对沈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破坏交通设施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本题中沈某出于报复的目的,将车辆的发动机、刹车油管加以破坏,足以使该车发生颠覆危险,因此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