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1年1月5日,王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6月1日,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2013年1月,经复查发现王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王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是否应当给予赔偿?______
  • A.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6月1日间应给予赔偿
  • B.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6月1日间不予赔偿
  • C.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1月止应给予赔偿
  • D.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1月止不予赔偿
  • E.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本题中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1月属于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范围内,故这期间应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而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无需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对王某在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被羁押不予赔偿。故本题答案选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