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刘女士在餐厅就餐时,左脸不幸被火锅烫伤。刘女士向餐厅索赔无果,遂提起民事诉讼。除要求餐厅赔偿治疗费外,她还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刘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属于法定权利
  • B.刘女士、餐厅和法院之间不存在多向法律关系
  • C.刘女士与餐厅之间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 D.如果餐厅赔偿治疗费,那么这种赔偿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诉讼法律关系 [解析] 刘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除要求赔偿治疗费外,还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法定权利。故A项说法正确。刘女士在餐厅就餐时被烫伤,故与餐厅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和餐厅之间形成了诉讼法律关系等,形成了多向法律关系。故B项说法错误。导致刘女士和餐厅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刘女士的起诉行为,故C项说法错误。餐厅和刘女士之间形成的赔偿关系是相对的法律关系,餐厅如果赔偿治疗费也是相对义务的承担方式,而不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应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