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17年3月7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向乙贷款,以在建写字楼做抵押,抵押担保债权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金额总额不超过1亿元,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10月1日,甲公司股东决议,王某代表公司借款的限额为3000万元。12月31日,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乙银行对于甲公司的股东决议并不知情。上述借款均在2018年12月1日到期,本息共计6500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根据本案回答下述问题:(2019年一法专一第38题)
问答题
27.乙银行享有何种特殊抵押权?
【正确答案】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并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8.王某与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有效。《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甲公司的内部决议,银行不知情,故借款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9.丙公司对于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
【正确答案】享有。《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若无特别约定,在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不随之而转让。本案中,债权已经确定且已经到期.乙银行将所有债权均转让给了丙,此时,最高额抵押作为从权利,要随之转让,故丙可以享有抵押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0.本案中,抵押权在什么期间行使才能获得法院的保护?
【正确答案】2021年12月1日之前。《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到期时间是201 8年12月1日,合同债权自履行期届满起算时效,故从20l 8年12月1日(次日)起算,2021年12月1日3年时效届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