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4日签订了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中规定,借款期限为2010年10月5日~2011年10月4日。根据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办公设备作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果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办公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公司所有。根据乙公司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公司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丁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5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0年12月3日,在丙公司知情的情况下,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将抵押给乙公司的部分办公设备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间为2010年12月25日~2011年12月24日。
2011年10月5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乙公司的主张。2011年11月13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月13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的保证期限具体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抵押合同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抵押条款)无效。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11年10月5日~2012年4月5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答案解析】